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481民初3014号
原告:柴春辉,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
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18号。
被告: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力,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滨海大道100号。
本院受理了原告柴春辉诉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春辉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春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柴春辉负担。
审判员 李旭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