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致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致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致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定程序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