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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致能某某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木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致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致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致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定程序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