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2民初42485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公司。
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