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佳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103执3592号 内蒙古佳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佳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3民初98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60957.5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01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内蒙古佳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内0103民初982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