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奇工业用气充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602民初4253号
原告:***,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吴佑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24613371E。
法定代表人:雒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组织,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2838P。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中组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