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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83民初618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