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39355号
原告:安徽庆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中心2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1588号8、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庆瑞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庆瑞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庆瑞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庆瑞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庆瑞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