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执24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4280660.44元。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其余债权并申请结案,故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申请执行人若对结案通知有异议的,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部门:执行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573-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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