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43877号 原告:无锡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88号锡东创融大厦C座101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1588号8、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无锡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现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