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8民初3321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1025弄21号6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艺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8号7号楼1302室、1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艺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浙江艺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冠公司”)、上海万象文化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艺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万象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艺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015,973.3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15,973.36为本金,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3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请本金为739,851.31元,资金占用损失自2023年11月6日起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18日,万象公司将案涉“菜鸟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艺冠公司。次日,艺冠公司与***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施工。施工过程中,万象公司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增加部分工程款,***均实际完成施工,于2023年1月31日竣工。根据2023年8月,艺冠公司所出具的结算单,总计工程款1,408,183.36元,然艺冠公司仅支付***3**,210元,余款至今未付,***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浙江艺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签订有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日,其自愿选择与艺冠公司签订《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确定其在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后享有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不固定劳动报酬;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提起4次工资用款申请,请求艺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22,658.70元,艺冠公司依其申请,委托杭州拓能劳务公司向其支付;双方确立了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关系,艺冠公司对***进行承包绩效考核,在考核中明确约定,***需向艺冠公司提供包括发票、合同在内的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请款申请,经艺冠公司核实审核后方向第三方支付相应款项;双方用款惯例为,项目施工中所需的材料、人工、机械等各项费用,***按公司管理要求及《财务规范管理办法》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等材料,向浙江艺冠提出用款申请,财务部门初审后直接对外支付相应费用;***就案涉项目总共提出材料及人工费404,640元、其他杂费3,583.90元,合计请款金额为408,223.90元,艺冠公司初审后完成支付,***未提出除408,223.9元之外的申报款,鉴于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可知,***认可的项目施工成本为408,223.90元;艺冠公司为案涉工程实际对外支付材料及人工费404,640元、保险等杂费3,583.90元,应当计入项目成本,在结算时予以扣除;本案中认可案涉项目审定金额为1,304,718.62元;根据约定,***的内部承包款需依据各个项目签订的成本比例,扣除约定费用及已付进度款后进行结算,根据《艺冠集团项目资金明细》可知,案涉项目***可得的内部承包款519,528.89元(其中未包含在职期间***申领的工资122,658.70元),期就项目盈利及工资用款合计远高于领取固定工资模式;艺冠公司每月缴纳社保费用高于计入成本的***社保费用,故计入成本的系***个人应缴社保,而艺冠公司应承担的社保并未计入成本,即艺冠公司依法与***共同负担社保费用,并未让***一人承担;2022年8月,***为了获取个人利益承接三千余万的项目,请求艺冠公司为其办理退社保手续,但社保中断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艺冠公司对包括***在内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用工管理,对案涉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双方之间并非转包关系,是内部承包关系,根据《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双方就案涉项目确定按照结算规则调整后的80%作为***的内部承包价合法有效;本案中,***就案涉项目提交的用款申请单合计金额为408,223.90元,至今未提供其余符合条件的付款凭证,双方未结算,艺冠公司于审理中才收取全部工程款,双方之间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本案不能排除案涉项目成本仅限于408,223.90元,根据目前的数据,案涉项目剩余款项为1,304,718.62-408,223.9-13,492.13(弱电)-13,970.88(空调)-540(空调)=868,491.71元为项目毛利,应当按照约定予以分配,而***在职期间,扣除应分配的内部承包款后仍超支近280万元,浙江艺冠认为依照双方约定,案涉项目内部承包款应当予以扣除,无须再行支付,故应当驳回其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2日,艺冠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固定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2022年1月17日,艺冠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2022年度)》载明:乙方对工程合同的施工负全部责任,在承包价款的范围内自负盈亏;工程名称,责任书工程即详见合同所指工程,工程地点、内容、责任承包范围、工期均详见合同;甲方对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审核乙方选聘的项目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单位和人员;乙方违法、违反工程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终止承包、改变承包人、直接与业主进行结算;乙方代表甲方组织施工,对所施工的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全面负责,承担亏损风险;业主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甲方拨付工程款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相应扣减或延期,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支付所有款项,仍需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工程款全部收取并符合规定的上交资料的约定及财务规范管理办法时,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留5%作为隐性债务保证金,1年后无息支付。
2022年9月19日,企业职工退工和停止缴费登记业务核定表载明,***与艺冠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业终止日期2022年8月31日,退工原因终止合同。
2022年9月19日,艺冠公司支付保险费2,217.62元。
2022年9月19日,艺冠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项目成本指标)》,约定:按年度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可视为通用条款),每个项目单独签订项目成本指标(可视为专用条款),其余条款以年度责任书为准;项目名称菜鸟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YGcn220919-1777);承包价款确定为工程合同总价款(减去专业分包相应工程款,如有)去税后的80%;和本工程有关产生的直接工程直接费用的扣除直接费用后计算(直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设计费、审计费等),工程合同总价款发生变化的,承包价款的比例不变,金额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进度响应主合同;注:签订本责任书(项目成本指标)前,须先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2022年度),两者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2022年9月21日欣博柯莱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艺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载明:项目名称某乌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项目,2022年10月8日之前到货,收货人***。2022年9月24日创建的用款申请单-项目用款(材料、劳务、工程款)载明:创建人***,部门工程部-项目十一部,用途上海菜鸟分拨中心办公室项目(柜子,人造石,木门,灯具),金额88,648元。同日,艺冠装饰集团用款申请单载明:工程名称上海菜鸟分拨中心办公室项目,用款用途材料,用款金额88,648元,申请人***,收款单位欣博柯莱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就此向艺冠公司开具了发票。
2022年9月21日艺冠公司还与上海舜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载明:项目名称某乌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收货人***。2022年9月24日创建的用款申请单-项目用款(材料、劳务、工程款)载明:创建人***,部门工程部-项目十一部,用途上海菜鸟分拨中心办公室项目(加气块,水泥,地胶板,墙地砖,电线,桥架,线管,阻燃板),金额195,562元。同日,艺冠装饰集团用款申请单载明:工程名称上海菜鸟分拨中心办公室项目,用款用途材料,用款金额195,562元,申请人***,收款单位上海舜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此开具了两张合计195,562元的发票。
2022年10月16日创建的用款申请单-项目用款(材料、劳务、工程款)载明:创建人***,部门工程部-项目十一部,用途上海菜鸟分拨中心办公室项目-人工工资,金额93,000元。同日,***填写了用款申请单。另附有上海菜鸟分拨中心办公室项目工人工资表,载明:4名案外人银行账户、姓名、手机号,付款金额分别为33,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2022年11月5日创建的用款申请单-项目用款(材料、劳务、工程款)载明:创建人***,部门工程部-项目十一部,用途上海菜鸟分拨中心办公室项目-室外卫生间零星(备注有补充订单),金额15,000元,附件人工工资-上海菜鸟-室外卫生间。同日,***填写了用款申请单。另附有上海菜鸟分拨中心办公室项目工人工资表,载明:3名案外人银行账户、姓名、手机号,付款金额分别均为5,000元,合计15,000元。
2023年1月,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致万象公司,已按框架协议要求完成了上海菜鸟分拨中心一空调工程工作,该期工程预算152,000元,决算金额为152,000元,本期申请支付该期工程款为152,000元,现报上工程付款申请表及附件,请予以审查并支付相应款项,落款承包单位由艺冠公司盖章;建设单位签复章处有签名及手写“2023.1.11”。上海菜鸟分拨转运办公室空调结算(结算表)载明:安装设备价格148,776.80元,甲指乙分包;总包管理费11,902.14元,按框架约定收取总包管理费8个点,总价包干含税优惠后总计152,000元。艺冠公司在该表格上盖章,落款另有人签名并手写“2023.1.11”。另一张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致万象公司,方已按框架协议要求完成了网络设备、上海分拨、业务区办公室网络设备采购-上海菜鸟弱电系统工作,该期工程预算79,039.86元,决算金额为79,039.86元,本期申请支付该期工程款为79,039.86元,现报上工程付款申请表及附件,请予以审查并支付相应款项,落款承包单位由艺冠公司盖章;建设单位签复章处有签名及手写“2023.1.11”。《结算书》载明:工程名称上海菜鸟弱电系统,弱电部分甲指乙分包,总包管理费按框架约定收取总包管理费8个点,总价包干79,039.86元。报价单位由艺冠公司盖章,并有手写签名及“2023.1.11”。
2023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上海分拨、业务区厕所改造项目(P021860263),项目经理***,实际开工日期2022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22年11月20日,验收意见处“同意验收”打钩并手写“库外厕所完工”,建设单位手写“2023年5月22日”,艺冠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
2023年5月另一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上海菜鸟转运中心化粪池(P021918317),项目经理***,实际开工日期2022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2023年11月30日,验收意见处“同意验收”打钩并手写“库外”,建设单位手写“2023年5月22日”,艺冠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
2023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菜鸟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P021353174),项目经理***,实际开工日期2022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22年11月7日,落款处建设单位手写“通过、2023年8月24日”,艺冠公司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处盖章。
另查,2022年9月18日,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采购订单,载明:菜鸟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供应商艺冠公司,含税总金额861,384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经甲方确认且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额工程结算款,收到发票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支付。2022年10月27日,万象公司出具采购订单,载明:上海分拨、业务区厕所改造项目,供应商艺冠公司,含税金额114,143.38元。完工时间以现场业务方实际要求为准,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据实支付。2022年11月17日采购订单显示:采购方万象公司,供应商艺冠公司,上海菜鸟转运中心化粪池,含税总金额90,429.22元,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据实支付。万象公司出具案涉工程结算材料:2023年9月11日结算审定,菜鸟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项目,审定金额1,021,421.17元,合同范围内总价包干861,381元,超PO金额160,036.92元,均为新增工作内容(1.新增工作内容卫生间修补,2.新增办公室,3.新增三楼弱电机房插座,4.新增二层小仓库会议室增加空调电源,5.办公室新增弱电,6.2F新增吸顶空调,7.3F电机房新增IP挂机,8.2F、3F消防栓移位,9.办公室垃圾清运,10.办公室南门铁树移除,11.2’3F玻璃门更换,12.1F增加玻璃门、1F楼梯间增加砖墙、建储物间、2F东边区域加轻钢龙骨隔墙,13.室外公共卫生间疏通排污,14.3F培训师新增插座开关);2023年9月11日结算审定,上海分拨、业务区厕所改造项目,PO金额114,143.38元,审定金额112,535.73元;2023年9月11日结算审定,上海菜鸟转运中心化粪池,PO金额90,429.22元,审定金额170,761.72元(超PO原因化粪池尺寸变大需增补PO金额81,271.06元,其中供应商增补金额80,332.50元,成本追加费增补938.56元)。
2023年11月17日,万象公司支付艺冠公司112,535.73元。2023年11月21日,万象公司支付艺冠公司861,384元。2023年12月1日,万象公司支付艺冠公司90,429.22元。上述款项合计1,064,348.95元。2023年12月11日,万象公司支付艺冠公司6笔合计240,369.42元,艺冠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开具了发票。总计1,304,718.37元。
后因***未收到系争工程尾款,致其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如上所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无争议的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案涉项目费用,双方各执一词。***认为:弱电、空调三笔费用金额没有问题,但不应当在结算中扣除这三项费用,空调和弱电的专业分包有单独的订单,通过单独的订单结算,而该三笔费用实际上是“菜鸟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项目”中联系单对应的工程款,不属于专业分包订单范围,虽然涉及空调、弱电,但事实上都是***安排人员施工的,对应工程款也应当由***收取,本案涉及的三个订单分别是“菜鸟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P021353174)”、“上海分拨、业务区厕所改造项目(P0201860263)”、“上海菜乌转运中心化粪池(P021918317)”,对应的工程款数额分别是1,021,421元、112,535.73元、170,761.72元,合计1,304,718.62元,实际上就是“菜鸟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P021353174)”的结算明细;空调和弱电的专业分包工程,都是由业主方与艺冠公司通过单独的订单进行结算的,其中空调工程的订单号是:P021534756,结算金额是15.2万元,弱电工程的订单号是P021409307,结算金额是79,039.86元,均不属于***在本案中主张范围,对此提供艺冠公司向业主方申请空调和弱电工程款的结算资料予以证明,艺冠公司主张扣减的弱电13,492.13元、顶机空调13,970.88元、挂机540元,不属于上述专业分包订单范围,而属于“菜鸟上海分拨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范围,对应的订单号是P021353174,虽然涉及空调、弱电,但事实上都是***安排人员施工的,对应工程款也应当由***收取,不应当在双方结算中扣除;反光背心90件、白安全帽8件、红安全帽82件报备沟通记录、物品领用费2,430元用款申请单及领用费核对流程明细,均不认可,与案涉工程时间不相符,并非本案工程;顺丰快递费285.40元、***车费报销37.62元、***车费报销29.99元、***车费报销34.27元、顺丰快递费561元、博西图文打印费418元,除了报销费用,其余的三性均不予认可,顺丰单据与案涉项目时间不符,并非案涉项目,报销费用,均是对方单方面制作的,未经***确认同意扣除,也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均不应再本案结算中扣除;劳务费发票及付款回单三性均不认可,对方提交的三份合同的金额分别是34,243.01元、258,415.20元、27,128.77元,与***请款数额93,000元和15,000元均不同;***向艺冠公司申请支付劳务费,其应当支付,至于其选择如何支付、支付是否有成本,都与***无关,***从未同意承担相关的走账成本,不能在结算中扣减;保险费用2,217.62元的确存在,同意在结算中予以扣除;愿意扣除税金85,230.76元,并按7%计算管理费,扣除各项费用后对方应付739,851.31元。
艺冠公司认为:1,304,718.62元为审计单位确认金额,艺冠公司及业主均认可该结算款项,因业主审批人员失误导致业主付款1,304,718.37元;经2022年10月21日艺冠公司工程部人员***签字处罚通知单2022-28,因发生施工人员在移动脚手架作业中跌落,造成人员受伤,按照内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条款》之规定最低处罚1万元,提供上海菜鸟公司巡检群,***在群中表示“你要分清什么是自身过失,什么是意外,现场该做的安全教育防护检查天天不落,签订协议也没说意外情况也需要承担罚款,已经承担了很大一笔费用,没让公司帮衬还要雪上加霜”;2023年2月5日创建的《有关项目经理的费用核对》载明:结算内容2022年领用物品清单及费用,上传对账单***办公室物品领用清单及费用,清单中有反光背心90件990元,安全帽1,440元(红色82顶,白色8顶),提供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6日沟通记录,其中***表示向公司行政部申报领取安全帽、反光背心、现场围挡及避暑药,提供了金园一路邮寄地址等;材料及人工付款清单,材料款195,562元、88,648元,劳务款93,000元、15,000元,项目罚款10,000元,物品领用清单2,430元,合计404,640元;杂费付款明细,顺丰快递费285.40元、561元,保险费2,217.62元,***车费报销37.62元、34.27元,***打车费报销29.99元,博西图文打印费418元;艺冠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按开票金额1%计算收取,艺冠公司与劳务结算多个项目支付劳务公司的劳务管理费,本项目的劳务管理费包含在该付款内;根据艺冠公司与阿里巴巴旗下企业签订的年度框架采购商,通过向杭州济采采购有限公司扣款10万元,预缴质量保证金10万元,用于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已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项目的质量保障。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关于***与艺冠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认为,双方转包合同关系;艺冠公司认为,***系艺冠公司员工,双方之间为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本院认为,***虽与艺冠公司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在案涉工程施工前已终止,结合《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中***对承接工程全部负责,自负盈亏的约定,以及《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项目成本指标)》中有关双方价款结算方式的约定,艺冠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艺冠工程对外承接装修工程后交由***施工,双方之间应成立转包合同关系,但艺冠公司承接装饰装修工程后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艺冠公司与***之间成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主张涉案工程的最终审定价为1,304,718.62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艺冠公司主张扣除空调及弱电等费用,而艺冠公司与万象公司另有空调及弱电订单,其主张扣除的空调及弱电等费用在案涉审定金额为1,021,421.17元的订单中进行了结算,与该订单系***通过转包完成项目施工不符,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同意扣除材料款195,562元、88,648元、劳务费93,000元、15,000元及保险费2,217.6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艺冠公司还主张扣除罚款及物品领用和其他杂费,但罚款并未得到***确认,其他费用也不能证明系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至于艺冠公司替***另行缴纳的社保费用,与本案工程款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艺冠公司要求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艺冠公司提出扣除的劳务管理费的主张,一方面,本案中有部分材料款由艺冠公司直接支付,此部分费用艺冠公司没未实际产生通过劳务公司转付的手续费成本,另一方面其通过劳务公司转付系艺冠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与***无关,而艺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亦能覆盖其成本,故就该笔费用,本院不予采纳。艺冠公司提出其他项目费用及超付意见,与本案并非同一项目,本院亦不予采纳。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项目成本指标)》时,就结算方式并未约定质保金,艺冠公司提出质保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艺冠公司和***签署的《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项目成本指标)》约定,承包价款为合同总价款(减去专业分包相应工程款,如有)去税后的80%,并需扣除保险费、设计费、审计费等费用,合同总价款发生变化的,在承包价款比例不变情况下,金额相应调整。就税金部分,结合上述约定以及双方以往均去税结算、艺冠公司实际开票税率的情况,本院确认税金应当按9%予以扣除。就管理费部分,因***、艺冠公司实际系挂靠关系,虽然艺冠公司进行了一定的管理,且双方约定了管理费的比例,但双方约定的管理费比例畸高,综上所述,本院综合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实际工程承接方式,艺冠公司就案涉工程实际参与的程度,以及***自愿扣除的比例,酌情确定,艺冠公司应支付***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709,911元。就利息部分,因案涉工程实际于2023年8月竣工验收,双方就工程款应及时结算,考虑到结算的合理期间,***主张自2023年11月6日起算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艺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09,911元;
二、被告浙江艺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金额709,911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930元,被告浙江艺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70元。
本案受理费11,198.50元,由原告***负担299.40元,被告浙江艺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9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