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2244号
原告:浙江艺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绍兴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艺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艺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6.50元,由原告浙江艺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