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212号之一
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平安桥社区平安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珺涵、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德北村
法定代表人:朱校军。
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9元,保全费4979元,合计11338元,由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静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袁荣华
代书记员 王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