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304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象山路131院内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18632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22935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兴华钛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与沣新路交汇处西北角西咸金融港4-C-403室B—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C29M683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院(2024)陕0304民初2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25)陕0304执838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10万元的还款义务后,未再按照协议约定还款。恢复执行案号为(2025)陕0304执恢340号,案件以终本结案。现申请执行人要求:1、剩余工程款本息398164.75元(利息期间为2021年6月3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2、执行费7219元。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陕西兴华钛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履行(2024)陕0304民初29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并承诺加入到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本息398164.75元(利息期间:2021年6月3日至2026年3月31日)、执行费7219元。
被执行人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支付398164.75元。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恢复执行后需另行支付违约金4万元。
第三人陕西兴华钛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后,第三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且承担上述违约金4万元。
被执行人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219元。
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陕0304执恢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