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81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186320 住所: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象山路131院内1-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45025341N。 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南段银河苑商务楼六楼,现住址:韩城市板桥镇板桥村康湾组煤层气站。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581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工程款1688215元及资金占用费282013.97元,并自2023年1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6元,由被告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款项;被执行人无保险等信息。虽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该车辆价值不大,暂无法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查封、扣押。 3、本院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本院到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收入。 5、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且标的较大,暂无履行能力。 7、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