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1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5975号
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高路1369号棕榈泉花园1-5-1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