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5980号
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洪,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8元,减半收取3559元由原告昆明雷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