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钱清镇九岩村民委员会、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365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清镇九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九岩村。
代表人:高张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绍兴市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冠,男,系绍兴市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梅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6317415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钱清镇九岩村民委员会、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开裂有无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同时鉴定原因力大小等事项进行鉴定,后因申请人逾期未缴纳鉴定费用被退回。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清镇九岩村民委员会、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钱清镇九岩村民委员会、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