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142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孙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夏同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梅园村。
法定代表人:潘法忠。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中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颖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边筱香
书 记 员 柳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