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5174号
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JH4G6B。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柳塘镇江龙村(石材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DXJA72。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济开发区玉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以被告贵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毕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