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三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5174号 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JH4G6B。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柳塘镇江龙村(石材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DXJA72。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济开发区玉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以被告贵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毕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