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702民初4052号
原告:南平市某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南平市某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某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4.5元,减半收取5252.25元,由原告南平市某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