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盛京某公司、沈阳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03执9016号 申请执行人:盛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沈阳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厦门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马鞍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京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公司、厦门某公司、马鞍山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834137.69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执行到位211583.44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