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2876号
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142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婉,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专业转移示范园区黄山大道南段1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709938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