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2882号
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单元,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142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黄山大道南段116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709938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2年7月15日,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庭审前申请撤诉,属于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违反相关限制撤诉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