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53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民初1153号
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石华村部。
法定代表人倪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永鸿,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货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巢永辉,江苏维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42元,依法减半收取5221元,由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海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万霞灿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