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1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3222931Q。
法定代表人:杨开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2LKC4X。
经营者:徐樟海,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村阳光路11号。
申请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1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527589.8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68元、执行费76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樟海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1执12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俞添景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马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