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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璴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1民初825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璴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璴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