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1民初825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璴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璴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