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668号
申请人: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昊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4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昊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昊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