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94411。
法定代表人:STEVEYIN.
被执行人: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火炬创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949053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1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杨陵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11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党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左飞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