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94411(1-1),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KAMLKANAYALALMULTANT。
委托代理人:于铭夫,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564924604W,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丁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与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裁京仲裁字第0189号裁决书确认: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协议》项下已到期的第十期至第十二期的未付租金人民币2754750元;二、被申请人应当以人民币918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偿付第三期至第九期租金发生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331462.50元;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因延迟偿付第十期至第十二期租金共人民币2754750元发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3日为人民币455452.00元,应根据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80200元,以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五、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87509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仲裁费已经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所以以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7509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因被执行人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有部分存款并已冻结,同时被执行人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打入共计2248764.35元,该款项已覆盖本案的租赁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余下部分款项未履行到位。现该款项已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并于2020年3月23日将2198270.35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支付,余50494元执行费已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名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附108号的办公楼、土地和厂房,已抵押给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鑫沅轻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被执行人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但已抵押给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鑫沅轻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杰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赵文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