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1108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伊宁某大剧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被告伊宁某大剧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