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核工业某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民终4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泉分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