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民终4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泉分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