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7930号
原告:某某(成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五一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西南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成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西南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成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成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