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等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12民初10735号
原告:核工业西南某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负责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核工业西南某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龙泉分公司”)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2024)川0112民初10735、10736号两案。原告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及第三人核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欠付工资8607元;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16元;3.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473元。事实及理由:202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22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乙方工作岗位为技术系列,技术系列薪酬福利由基本工资+项目工资+福利构成,实行项目承包核算,多劳多得。其中,被告的基本工资为每月4000元;项目工资指在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按照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被告参与的每一个具体项目计算出的被告应得产值。按照规定,公司对所有技术岗位的人员均采取的是先预发再根据应得产值进行多退少补的产值发放政策,故被告每个月的到手工资虽看起来是固定数额,但该固定数额中的项目工资实际上是预发的,并不是被告实际应得工资。后原告因工程款回款不及时等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向被告支付基本工资,被告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被告的薪资结构为固定工资,并按照固定工资金额计算欠付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原告认为,被告工资中的预发产值是浮动部分,本应该进行多退少补,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以及《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未及时与被告进行多退少补的核算并不代表原告放弃权利,更不代表被告可以无视公司管理制度随意主张工资金额。另外,被告入职时就明知并同意接受自己的工资构成,同时,被告在工作过程中也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产值申报以及产值计算。被告如今罔顾事实随意主张工资的不诚信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纵容和默许。综上所述,仲裁委并未查清事实,据此作出的裁决大大加重了原告的负担,对原告极为不公。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原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具体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11月23日的工资差额58941.86元,第二向李某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0元,第三向李某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2元。并基于《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要求第三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述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第三人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支付主体应该是原告,原告属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独立的用工主体,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4日,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向李某发送《聘用函》,该函载明,李某职务为景观设计师,薪资是6400元/月(试用期)。
2022年8月8日,李某与核工业龙泉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8日,试用期为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工作岗位为技术系列,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项目工资+福利,实行项目承包核算,多劳多得。
2022年11月7日,核工业龙泉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转正通知,告知李某符合转正要求,李某自2022年11月8日起成为核工业龙泉分公司正式员工,并从该日起享受正式员工的一切待遇。
2023年11月22日,李某向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人是贵公司的职工李某……现因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无故拖欠本人工资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知贵公司从2023年11月23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请贵公司依据……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李某的工资系通过核工业公司及核工业龙泉分公司、***、高新区鑫图工程管理服务部发放。2022年8月8日起,李某的实际领取工资情况为:2022年9月8日1528.6元、2022年9月30日5800元、2022年10月28日5800元、2022年12月30日6236.4元、2023年1月20日7400元、2023年1月20日1600元、2023年3月3日4000元、2023年3月14日4000元、2023年4月15日4000元、2023年5月15日4000元、2023年6月16日4000元、2023年7月31日7400元、2023年9月28月4600元。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建筑设计五所薪酬管理制度(暂行)》第五条规定“生产人员收入=基本工资+项目产值+津贴+审图奖+注册奖+其他。”第九条规定“生产人员收入=基本工资+项目产值+津贴+审图奖+注册奖+其他,每月发放一定的额度的岗位预发产值,在项目产值提成中扣除。”第十条规定“B1级别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岗位工资2500元,产值预发、行政津贴2000元,预估总收入6000-6500元。注:1.基本工资与岗位奖和产值预发每月发放,产值预发在半年度项目产值提成计算时扣除。”第十条规定“生产人员项目产值提成=(项目产值-预发产值)。项目产值每半年度汇总测算。其中前评估部分产值(项目产值的80%)全部发放;后评估部分产值(项目产值的20%)中的5-8%作为部门主管基金,由部门主管、生产部门负责人在部门范围内调剂发放,其余产值根据后续服务工作情况发放。”2020年4月10日,核工业公司工作人员代芹发出“全员员工大会”会议通知,会议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主题包括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宣讲。2020年4月13日,核工业公司召开员工大会。
2022年5月18日,核工业公司印发核建三院发(2022)003号《关于产值申报的相关通知》。该通知规定,一、项目产值申报在项目下达任务单时提交“项目产值预算申报表”,在项目内审通过后提交“项目人员产值工作量决算申报表”于项目助理处,项目助理汇总后提交“项目产值决算申报表”给相关负责人审批。其中,专负和设计岗位产值由项目生产中心申报,校对、审核和审定岗位产值由技术中心和图审中心共同申报。二、部门预发产值申报薪资结构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为固定薪资,“预发产值”为浮动薪资。预发产值由各相关负责人根据产值完成情况进行申报,具体如下:1、项目生产中心各专业所预发产值由所长申报,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其中项目助理及造价人员预发产值由项目生产中心分管领导直接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批2、各专业总工预发产值由技术中心分管领导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批3、图审中心人员预发产值由图审中心分管领导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批4、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等固定薪资,由人力资源部申报。
2023年2月22日,核工业公司印发《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设计三院薪酬绩效管理制度(2023)》。该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全院的薪酬体系由生产人员收入、其他人员收入、津贴、市场奖组成。(一)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产值、津贴、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1.产值包括:项目产值、管理产值、职能产值;2.津贴包括:行政津贴、注册职称津贴。(二)不同岗位的收入指导标准如下表:B1级别,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2500元+预估预发产值2000元,预估月收入6000-6500元。”第五条规定“生产人员收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管理产值+项目产值+津贴+审图奖+注册奖+其他,每月发放一定的额度的岗位预发产值,在产值结算中扣除。”第六条规定“项目产值每季度汇总测算。达到结算条件的项目产值的80%可全部发放(其中项目产值的60%为个人产值,40%为绩效产值),剩余20%于年终发放。”同年2月22日、23日,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召开了宣讲会议,李某参会。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提交了《年度项目产值预算及决算申报表》,载明:“广汉雒城文化特色街区策划项目”李某产值1240元,“南充综合(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训练基地项目”李某产值为2710元,“合江学府家园3#楼及商业项目”产值为6251元,“城投悦来城项目”李某产值为1787元。
核工业龙泉分公司提交了一份《年度产值统计表》及《年度产值发放情况》,列明:李某2022年总产值为1240元,2022年产值预发15314元,2022年年终产值-14074元,2022年年终实际发放1600元、2023年总产值10748元,2023年产值预发0元,2023年产值应发10748元,2023年基本岗位未发13533元。核工业龙泉分公司还提交了工资表,其中载明,2022年8月起按4000元标准计算工资。
后李某就本案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1月29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川劳人仲案(2023)506号】,裁决“一、核工业西南某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某一次性支付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8941.8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0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2元,共计71677.48元;二、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核工业龙泉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工商信息、李某身份信息、《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社保缴纳明细、公积金缴纳明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建筑设计五所薪酬管理制度(暂行)》《会议签到表》《规章制度签署单》《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设计三院薪酬绩效管理制度(2023)》、川劳人仲案[2023]506号仲裁裁决书和送达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李某与核工业龙泉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的工资构成是适用固定工资还是浮动工资制;2.核工业龙泉分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争点1。本案中,李某主张其每月固定工资为到手8000元,试用期到手后为6400元。而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则主张,李某的工资构成为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产值预发部分+产值剩余部分。对此,本院论述如下:根据李某与核工业龙泉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核工业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李某的工资构成应为基本工资+产值,产值每月预发部分,年终发放部分。虽然根据李某的银行流水,核工业龙泉分公司每月均规律向李某发放固定薪酬,但根据《年度项目产值预算及决算申报表》可以表明核工业公司对李某的产值按照项目进行了核算,若按照李某主张的固定工资8000元,则李某的产值与实际核算的金额不相符。故本院认为,李某工资构成为每月4000元+产值更合理,也更符合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故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关于争点2。关于2022年部分。核工业龙泉分公司提交了《年度项目产值预算及决算申报表》和《年度产值统计表》用以证明李某的产值,虽李某对上述两份证据不予认可,但其除提交一张自制、无任何人签字的参与项目表格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予以反驳。核工业龙泉分公司提交的《年度项目产值预算及决算申报表》有相关各项目具体申报表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核工业龙泉分公司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如前文所述,核工业龙泉分公司也已经支付了李某2022年年终奖部分,也应视为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已经核算完毕2022年的产值情况和报酬情况。在此情况下,即使核工业龙泉分公司最终认为已向李某发放产值已经超过其实际产值,多发放劳动报酬也是核工业龙泉分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且核工业龙泉分公司也并未就劳动报酬超额发放告知李某,因此,核工业龙泉分公司主张在尚欠李某的报酬部分折抵超发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经核算,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2022年期间的固定工资和产值,不应再支付2022年期间的工资差额。
关于2023年部分。核工业龙泉分公司2023年应发李某固定工资及产值共计56614.67元(4000×11+4000×14÷30+10748)。除1600元系2022年年终奖外,核工业龙泉分公司2023年共计向李某发放32000元。因此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应向李某补足工资差额24614.67元。
根据本案事实,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核工业龙泉分公司也对应支付经济补偿无异议,仅对经济补偿金额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中,李某于2022年8月8日入职,2023年11月23日与核工业龙泉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年限为1年3个月14天。经核工业龙泉分公司主张及核算,李某离职前正常工作(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5277元,经济补偿金为7915.5元(5277元×1.5)。
三、关于仲裁委裁决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为735.62元,李某、核工业公司、核工业龙泉分公司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在此予以确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分公司并无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结果应由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之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结合李某主张应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本院确定先以核工业龙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本案责任,不足以承担部分由核工业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核工业西南某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支付2023年的工资差额24614.67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2元;
二、原告核工业西南某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915.5元;
三、第三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原告核工业西南某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向被告李某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核工业西南某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