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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人民医院;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2民初1238号 原告:*****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单位职工。 被告:*******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医院与被告*******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