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321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部县金葫路8号行政中心主楼2楼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川1321执18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