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13094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