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11177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某某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某某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