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湖北力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力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石阳街博创中央公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与湖北力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力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985号裁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91,017.73元;2、向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791,017.7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仲裁费43,369元,案件执行费30,7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截止至2018年3月1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4,009.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力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49,140.3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