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民终13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老20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南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或依法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中南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与承担已由(2023)渝仲字第3246号裁决书依法进行裁决,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1、本案所涉纠纷已存生效仲裁裁决,且生效裁决书中已对本案涉案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进行了明确裁定。2023年11月1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渝仲字第3246号裁决书:(1)裁决解除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与重庆某某公司、中南某某集团签订的《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2)裁决重庆某某公司承担返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义务;(3)裁决中南某某集团继续履行《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中涉及中南某某集团的权利、义务,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因此,上述裁决书已对本案各主体及案外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及分配作出了实体裁决,其中明确了本案中南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程序法方面,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民事诉讼生效裁决既判力理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作出后,无论该裁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包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均要接受裁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进行相同的主张,更不得提出与裁决内容相反的主张,人民法院也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作为确定的裁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的效力或者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而言,既判力的积极效力或作用表现为,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以前诉法院发生既判力的既判事项为基础处理新诉;从消极方面而言,既判力的消极效力或作用则表现为,在裁决确定后,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裁决中所判断的事项相反或者相冲突的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亦应当排除违反既判力的当事人的主张和所提出的证据,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在仲裁机构已经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的情况下,仍受理了某某公司提起的诉讼,显然违反了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或者效力,也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一审法院应当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二、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1、中南某某公司于案涉合同中始终与业主单位保持良好沟通,积极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案涉合同持续有效履行。根据《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3条“变更与调整”相关约定及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条“变更程序”的相关约定,规定了对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系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重要一环,该行为系某工程施工模式中的履行方式。同时,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4.1.3.4条约定(合同第96页):“承包人如不能及时编制、核对施工图预算,或预算核对争议较大,项目业主将积极组织会商……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超出发包人发布的建安工程招标限价(1300万元),承包人应无条件调整、优化设计施工图,直至满足建安工程费限额要求。”赋予了中南某某公司就设计事项与业主单位进行交流的权利,因此中南某某公司调整与优化设计图纸的行为存在正当性。另根据《2023.2.21会议纪要》载明,“重庆某某公司、中南某某集团、业主委托咨询单位就图纸进行检查,寻找差异,继续优化设计图超限问题,以期后期项目推进。”证明了业主、中南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已经实际就设计图纸的优化事项达成了一致,且中南某某公司始终在积极根据业主要求持续对施工图进行优化,以供施工使用。2、案涉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充分,某某公司单方面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解除。某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业主出具的《关于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预算造价超概的报告》中主张优化的项目内容为墙面医用抗菌板更改为乳胶漆、楼地面地砖更改为pvc地胶,基层为c25砼、外墙铝单板更改为同色漆,上述项目均属于土建工程完成后的安装或装饰工程,而某某公司在2023年3月17日退场前还处于土建施工阶段(其仅完成负一楼主体施工),并未施工到拟优化安装或装饰工程项目。由此可见,某某公司对于拟设计优化的部分具有高度的认知,其对合同继续履行条件的充分性也具有详细的了解。同时,参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判决书第21页-22页),“某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中南某某公司、发包人等已经协商并确认继续对施工图进行优化的情况下,未与联合体成员中南某某公司确认优化结果且未征得联合体成员中南某某公司同意便单方通知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致使某某公司产生违约金损失。”因此,某某公司单方面毁约的行为,存在严重的主观恶意。一方面,某某公司假装与中南某某公司、发包人进行履约谈判,并促成三方达成共识,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而另一方面,其却仅在完成了案涉工程负一楼主体施工后(为本项目利润最高的施工部分),在不与任何一方进行沟通与商议的情况下,直接退场,粗暴地践踏了各方的沟通成果,实质性的实行了违约行为,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了不可逆的严重后果;该行为从商业道德层面应当予以批判,从司法层面应当予以惩戒。3、施工图预算超标系某某公司所为,中南某某公司的合同权利受到了不正当的限制。某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在明知施工图预算编制主体为中南某某公司情况下,擅自向业主方自行报送了其自己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对中南某某公司具施工图预算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困扰与损害。为了保障施工的顺利推进,中南某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经作出了最大的让步与妥协,被迫按照某某公司报送的施工图预算进行了优化工作,且已经实际获得了业主单位的认可。某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在未征得联合体成员同意的情况发函直接与业主方解除合同,其单方退场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三、中南某某公司相应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在(2023)渝仲字第3246号仲裁裁决中进行了明确,不应再重复承担消极法律责任。 某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南某某公司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534370元,并以53437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损失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中南某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5月24日,某某公司(牵头人)与中南某某公司(联合体其他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载明:某某公司、中南某某公司(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某公司为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视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某某公司的职责为施工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外立面装饰、综合管网工程、化粪池、医疗废水处理池、绿化工程、海绵城市专项等配套设施;其具体施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基土石方及支护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室内外综合管网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空调通风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污水处理工程以及附属配套等,并满足本项目建设投入运营的全部施工内容;招标范围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中南某某公司的职责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及招标人给出的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进行限额设计,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及所需的专项设计并满足本项目建设投入运营的全部设计内容(工程设计必须在随招标文件发出的初步设计、功能需求及设计任务书基础上进行深化和优化,且各阶段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认可);其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外立面装饰、综合管网工程、化粪池、医疗废水处理池、绿化工程、海绵城市、装配式、节能、放射防护专项等;②安装工程给排水、强电、弱电智能化、通风空调、消防、电梯、负压系统及医用气体、气动传输、抗震支架等;③环境工程平场土石方、支挡、绿化景观、道路、围墙、室外综合管网设计、附属构场地铺装、运动器材等;招标范围包含的所有设计内容。6.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7.招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8.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9.本协议书一式二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某某公司与中南某某公司分别在《联合体协议书》尾部加盖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2022年5月31日,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招标人)向某某公司、中南某某公司(联合体)(中标人)发出《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载明:我单位拟建的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于2022年5月25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为10687400元,其中:投标设计费报价290000元;投标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10397400元;投标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费率为79.98%。中标工程范围:项目为某总承包工程,包括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工程勘察: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勘察成果,并结合施工图设计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详勘及施工过程的补勘察。2.工程设计: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及招标人给出的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进行限额设计,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及所需的专项设计并满足本项目建设投入运营的全部设计内容(工程设计必须在随招标文件发出的初步设计、功能需求及设计任务书基础上进行深化和优化,且各阶段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认可)。其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外立面装饰、综合管网工程、化粪池、医疗废水处理池、绿化工程、海绵城市、装配式、节能、放射防护专项等。②安装工程:给排水、强电、弱电智能化、通风空调、消防、电梯、负压系统及医用气体、气动传输、抗震架等。③环境工程:平场土石方、支挡、绿化景观、道路、围墙、室外综合管网设计、附属构筑物、场地铺装、运力器材等。3.施工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外立面装饰、综合管网工程、化粪池、医疗废水处理池、绿化工程、海绵城市专项等配套设施,其具体施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基土石方及支护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室内外综合管网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空调通风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污水处理工程以及附属配套等,并满足本项目建设投入运营的全部施工内容。4.某实施过程管理中包含但不限于各阶段的报建、审查、审批、核准、办证、备案等的相关手续配合办理、协调配合及必要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综合调试、竣工图的审核、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直至交付招标人接收使用。中标工期240日历天。质量要求(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质量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设计施工图纸必须经过招标人确认和按规定审定后方可实施,须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及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3)材料及设备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4)BIM成果应符合相关规范,满足项目要求。总承包项目经理由任中文担位。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30日内到我公司签订承发包合同。特此通知。 2022年6月16日,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发包人)与某某公司、中南某某公司(联合体)(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道**号。本项目为某总承包工程,包括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工程勘察: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并结合施工图设计要求,承包人自行考虑详勘及施工过程的补勘察。工程设计:依据发包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及发包人给出的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进行限额设计,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及所需的专项设计并满足本项目建设投入运营的全部设计内容(工程设计必须在随招标文件发出的初步设计、功能需求及设计任务书基础上进行深化和优化,且各阶段设计成果须通过发包人认可)。其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外立面装饰、综合管网工程、化粪池、医疗废水处理池、绿化工程、海绵城市、装配式、节能、放射防护专项等。②安装工程给排水、强电、弱电智能化、通风空调、消防、电梯、负压病房、负压系统及医用气体、气动传输及设备、抗震支架等。③环境工程平场土石方、支挡、绿化景观、道路、围墙、室外综合管网设计、附属构筑物、场地铺装、运动器材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基土石方及支护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幕墙工程、立面装饰、综合管网工程、化粪池、医疗废水处理池、绿化工程、海绵城市专项等配套设施。其具体施。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外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室内外综合管网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空调通风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污水处理工程、负压系统以及附属配套等满足本项目建设投入运营的全部施工内容。某实施过程管理中包含但不限于各阶段的报建、审查、审批、核准、办证、备案等的相关手续配合办理、协调配合及必要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综合调试、竣工图的审核、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直至交付发包人接收使用。合同工期总工期24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中施工图设计30日历天,施工工期21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6月20日,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指令为准。工程勘察质量标准为地质勘察成果编制应符合相关规范,满足设计要求,并审查合格。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满足项目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基本功能,并通过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机构和(或)设计施工图纸审查:设计施工图纸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和按规定审定后方可实施,须达到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及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额为1300万元。签约合同价(含税)为暂定10687400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设计费(含勘察、BIM)(含税)为固定价2900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10397400元。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设计(含勘察、BIM)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设计(含勘察、BIM)费总价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安装工程价格形式为固定费率合同,固定费率一律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在合同尾部发包人处加盖公章,某某公司合同尾部承办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加盖私人印章。 2022年8月19日、2022年8月22日,重庆某某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三份《重庆市住房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送审范围包括:海绵城市、发热、肠道门诊楼—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建筑节能、装配式、室内设计、BIM。总投资1956万元。 2022年9月1日,中南某某公司向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交付设计文件电子版、设计盖章版本蓝图以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项目文件交付记录表》上“甲方接收人”处签字。 某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进场施工。 2023年1月29日,某某公司向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出具《关于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预算造价超概的报告》,载明:我司于2022年6月与贵院签订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施工合同,作为某项目总承包牵头单位,我司联合设计单位根据贵院要求在原招标图纸基础上对本项目进行了深化设计,并根据各科室的具体需求对设计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设计单位于2022年9月提交正式施工蓝图,我司于2022年9月30日接到开工令后正式进场施工。我司在深化设计过程中同步进行了工程预算工作,在收到正式蓝图后我司预算员根据正式版施工图及合同原则对预算进行了调整,并于2022年10月18日向审计单位上报施工图预算电子版,申报金额为14898925.13元(不含医技、光伏、电梯、灌木绿化),该预算已远超招标最高限价1300万元(含设计费30万)。经审计单位初步审核,施工图预算仍然不能满足最高限价要求。贵院于2022年12月13日下发001号工作联系函,要求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图优化并及时上报预算。我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预算员积极与设计沟通,并于2022年12月21日向审计单位上报修改后施工图预算电子版,申报金额为15500845.31元(增加电梯1532738.75元,不含医技、光伏、灌木绿化),经审计单位初步审核,该预算仍远超招标最高限价。我司多次与贵院和审计单位沟通,并于2023年1月13日在周监理例会上向贵院上报并反映相关超概问题。经我司与设计单位综合研判,施工图预算远超招标最高限价,其根本原因在于招标时无施工详图,采用投资估算方式进行招标,我司与设计单位根据过往医院类建设项目通常投资预算水平进行了报价,但在本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根据贵院要求按照高标准对项目进行了优化,按照各科室具体要求进行了大量的细化设计处理,提高了本项目的预算成本;其他原因包括招标书上明确的品牌属于一线或超一线品牌,其市场采购价格远高于普通品牌价格;招标时医技专业具体项目未明确,也未纳入投资估算中。针对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施工图预算超过招标最高限价问题,我司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根据我司项目部市场询价,原申报修改版施工图预算中电梯价格可由1532738.75元降低为约1200000元,预算费用可减少约332738.75元。针对其他有可能降低预算并不大幅影响原设计功能的项目,我司会同设计单位商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1、将墙面医用抗菌板更改为乳胶漆、天棚医用抗菌板更改为耐水石膏板,该项更改降低费用1590889.17元;2、将楼地面地砖更改为PVC地胶,基层为C25细石砼,该项更改降低费用154964.8元;3、将外墙铝单板更改为同色真石漆,满足外墙与邻近建筑相似的装饰效果。该项更改降低费用1247215.73元。以上合计可降低费用3325808.45元。另原图纸中无抗滑桩及边坡素喷混凝土,该施工措施为临时增加内容,费用为564372.99元,我司认为该部分费用不能纳入招标限价中。综上所述,共可降低施工图预算费用3890181.44元。以上妥否,请建设单位批示,以便项目后续工作的开展。 2023年2月10日,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向某某公司出具《关于“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预算造价超额的报告”的复函》,载明:2023年1月29日贵司提交了《关于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项目预算造价超概的报告》,报告中提出2022年12月21日向审计单位上报修改后施工图预算电子版,申报金额为1507.29万元(不含医技、光伏、灌木绿化),施工图预算远超招标最高限价,针对超合同约定的限额207.29万元,贵司提出施工图预算超限原因分析和处理措施,我院根据本项目合同条款、招标投标文件,结合我院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意见现复函如下:一、本项目采用某发承包模式,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符合国家政策文件规定。项目招标时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满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同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了设计及施工范围,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超过限额设计和结算产生的风险,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阶段不得以此为由向招标人索赔。贵司投标时基于何种因素确定报价,皆属市场竞争行为,不得作为预算超限的理由。二、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承包人施工图设计需经发包人认可……”。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包人作为项目投资方及使用方,有权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提出不超出招标条件的细化需求,承包人应在满足发包人需求的前提下,在限额内进行优化设计。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设计费(含勘察、BIM)为固定总价,不做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固定费率,且建安工程费结算造价不得超1300万元,否则按1300万元结算,采用固定费率的,除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固定费率不做调整……”故贵司在设计时,应同步进行预算造价控制,在满足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下进行设计及优化,且严格进行限额设计。三、贵司应尽快与我院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施工图预算核对,分析施工图超限具体原因,在不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优化。四、为保证本项目在合同工期约定范围内按期顺利完成施工交付,要求贵司尽快复工复产。 2023年2月10日,某某公司、中南某某公司、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设计单位人员就案涉工程施工造价问题开会商讨,形成《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为发热、肠道门诊关于施工造价沟通会,会议时间为2023.2.21上午9:30,会议地址为医技楼10号会议室,参会人员包括某某公司人员、中南公司人员、重庆某乙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人员、审计单位人员,会议内容:***:施工图预算超限额要求,为保证后期项目的施工,现邀请各方进行开会、沟通协调,发表各方意见。施工单位:介绍工程项目概况,对相关项目的造价预算阐述,10月18日上报预算1480万,12月上报预算1550余万,远超招标限价,已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再次优化设计,其中1550万元不含医技服务、光伏,为满足使用需求与施工需求,是否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概算调整。造价审计单位:1、该项目为某总承包项目,限额条件下完成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满足建设方的使用需求,投标报价与限价下浮比例20.2%,设计单位设计不能顶概,预防施工中的突发情况,应留有余地,招标限额、设计概算应不高于1300万,估计概算不高于1300万,设计、施工应高度融合,目前1月13日收到电子设计造价为1507万,现预审为1407万,已超限额。……超过100万元以上。2、根据施工单位提出某项目预算估价超概的报告内的内容,铝单板改为真石漆,该问题不能成立,不能更改;铝单板设计图已报各管理部备录,且更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相背离;3、土建、装饰已根据图纸上的核对,甲方在招标合同认定情况下不高于1300万完成使用,施工单位在1300以内完成项目的交付使用,就目前图纸详细情况,要求设计、施工、造价应根据图纸的情况寻找最佳解决途径;4、电梯核价过高,根据项目情况,造价30万元的电梯可以满足该项目使用;5、医用抗菌板和图纸只有在过道大厅、病房使用,其他功能区性房间及区域是否可以采用乳胶漆,核算总面积;6、地砖改PVC地胶地板、不会降低造价,该PVC地胶地板要求25mm的毫米厚度;7、外墙铝单板改为真石漆,这是在降低招标参数,违背合同原则;8、挖滑桩、边坡支护计入限价,同时设计、施工应加强配合、协调,应考虑质量、安全、基本满足需求;在设计该项目时,施工单位应同步跟进加以控制,某项目对施工单位要求更高,工期越长则越降低利润点。施工单位:施工图是根据设计、施工、业主多方面沟通确定,设计是固定,但现在人工、材料原因远超概算,同时初步设计无详细施工图,且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品牌价格较高,希望业主降低需求。造价单位:某项目是初步设计满足之要求而招标,且初步设计是已报相关部门备案,所有的招标是某初步设计情况完成招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就是红线和底线,某项目在招标时面向所有的投标人,并不是施工单位一人,某项目招标有面临市场竞争,但在中标后甲乙双方应履行相关职责,施工单位在合同情况下,加强设计、造价控制,某模式、设计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满足业主单位要求,降低标准要求,图纸已经备案,业主难度大,出发点不正,管理风险大。基于合同加快项目进度,加强设计施工,造价,业主沟通,协调,加快推进项目进度。设计:招标时,初步设计存在漏项较多;在设计时,未考虑到材料、价格,更加关注业主的使用规范;市场行情变化关系人、材、机的价格差异;要求解决相关问题,应加强沟通,拿出相应解决措施,优化项目,寻找价格差异。项目办:2月3日下午造价、设计、施工方就图纸进行检查,寻找差异,以期后续项目推进。 2023年3月15日,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向某某公司、中南某某公司(联合体)出具《关于加快推进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建设的函》,载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于2022年6月16日与我院签订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240天。2022年9月30日正式开工建设至今,完成负一楼主体施工,现场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现贵司因施工图预算报审问题,施工现场处于停工状态,我院要求贵司在收到此函后3日内复工复产,加快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的建设,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及给我院造成损失,我院将依法按照合同约定保留索赔权利。 2023年3月17日,某某公司向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出具“对‘关于加快推进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建设的函’的回复”,载明:由我司承建的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已完成平基土石方、抗滑桩、地下室结构主体、地下室外墙防水、保温和部分回填等施工工作,装配式构件也已全款预定,供应商已开始排产。在贵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贵院基建科各位同志的悉心指导和大力协调,我司为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行了大量调研、走访、询问,在满足贵院各科室对本项目的预期和设计下,尽量优化设计,降低价格,最终制定出了设计方案,但经我司核算,施工成本大大超出合同价。现将情况汇报如下:1、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土建、装饰部分:10269743.79元;2、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安装部分:7642670.63元;合计施工预算金额:17912414.42元。此价格远超本项目合同最高限价(1300万元)。综上所述,我司与贵院和审计单位多次协商,在既要满足贵院使用要求,又要满足贵院各科室具体需求的情况下,始终无法解决预算金额超出限价的问题,我司也无法承担按现有方案价格完成本项目带来的巨额亏损,为了避免对贵院项目建设造成更大损失,我司艰难决定:停止施工,准备退场。由此带来的影响,我司深表歉意。 某某公司与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并就和解内容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渝仲字第32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申请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于2023年11月14日解除。二、申请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75506.9元,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申请人接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至缺陷责任期满后7日内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75506.9元退还给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53437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75506.9元、施工水电费9361.54元,并返还工程款1103179.53元,以上金额合计为1722417.97元。四、裁决第三项载明的金额1722417.97元,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3日支付722417.97元,余款1000000元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如未按时支付,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申请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支付利息,直至全款付清时止。五、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清场并移交涉案项目的有关资料(退场结算提供的资料明细表附后),若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清场,视为对场地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等全部物品自愿抛弃。相关资料按重庆市档案馆规定收集整理,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或申请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接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配合完成,若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配合完成,则申请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有权扣除5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六、因涉案项目为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投标,对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中涉及被申请人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被申请人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行使、履行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七、申请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放弃本调解协议确定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八、因本案所产生的仲裁费用74488元,由申请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承担。 一审庭审中,中南某某公司认可其未按照联合体协议及合同约定出具施工图预算编制。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与中南某某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以及某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发包人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南某某公司出具的施工图已于2022年8月19日经发包人审查合格,中南某某公司未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约定履行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义务,显属违约,且经一审法院依法释明,中南某某公司逾期未提交对编制施工图预算是否超出《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约定限额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结合各方磋商函件、会议记录内容等材料,认定中南某某公司出具的施工图存在预算超出《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约定的13000000元限额的情况。某某公司在各方于2023年2月21日召开会议确认由造价咨询单位、中南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就设计图预算超限问题继续优化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0日以施工图预算超出《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约定限额为由,通知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后与发包人、中南某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经仲裁裁决各方于2023年11月14日解除《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并同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343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之规定,中南某某公司存在未依约履行《联合体协议书》进行限额设计职责的违约行为,某某公司因此亦无法正常履约,某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中南某某公司、发包人等已进行协商并确认继续对施工图进行优化的情况下,未与联合体成员中南某某公司确认优化结果且未征得联合体成员中南某某公司同意便单方通知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致使某某公司产生违约金损失,某某公司对该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以某某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案涉工程设计费报价仅为290000元以及中南某某公司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决定中南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718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南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某某公司经济损失267185元;二、驳回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4元,减半收取计4572元,由中南某某公司负担2286元,由某某公司负担2286元。 二审中,中南某某公司提交证据一:《工作联系函》及聊天记录,拟证明中南某某公司经业主方认可一直继续履行案涉工程设计图预算优化工作,不存在实质性违约。证据二:重新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截图,拟证明案涉工程设计图优化工作已经实际完成,并满足了业主方的既定要求,某某公司的单方面退场理由不成立,相应预算未超施工成本,其退场行为非客观履行不能,而为主观恶意毁约。经质证,某某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南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指向的系某某公司在履行与重庆某甲学校附属第一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某总承包合同》中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在某某公司与中南某某公司之间如何承担的问题,本案的诉讼主体、争议事项及法律关系等方面与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3246号裁决书并不相同,故中南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公司构成重复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中南某某公司负有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义务,在中南某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履行该义务非因己方原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中南某某公司对此构成违约并无不当。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工程陷入困境系因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预算超额所致,而该预算超额与中南某某公司未依约编制施工图预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某某公司因此而对业主构成违约所支出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案涉总承包合同的解除原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所具有的过错、案涉工程设计费报价以及某某公司的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决中南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7185元并无不妥。中南某某公司提交的案例,与本案案情并不相符,不具有参考性。 综上所述,中南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8元,由中南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受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