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亮电缆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宏亮电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381执保348号
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原农业三分公司。
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人民币657,01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603021804602021000037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657,01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805.08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