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0511行初226号 原告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和盛中央公园3栋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县白虎街137号二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第三人***,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罚款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