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9执保84号
***腾混凝土有限公司、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十九工程处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384号民事裁定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900000元,开户行、账号:建设银行:5520301001****7443,实际冻结为900000元,额度冻结9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