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02民初771号
原告: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欣维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张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东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与被告盐城欣维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维佳公司)、被告盐城东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克萨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建、被告欣维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张璠、被告雷克萨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达公司诉称,2018年7月10日下午3时许,原告员工张传振驾驶客户车辆苏J×××××到雷克萨斯公司对车辆进行做漆,进入电梯后,电梯故障门打不开。雷克萨斯公司通知欣维佳公司进行维修。欣维佳公司派孙金有上门维修。维修过程中,电梯门打开,原告员工发现电梯持续开启,遂将车辆驶出电梯,但汽车车尾刚出电梯间,孙金有却操作电梯上行,致汽车尾部被压坏。由于车主要求赔偿同款新车,我公司在被闹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赔偿了车主一辆同款新车。故我公司向欣维佳公司进行追偿。请求法院判令欣维佳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422033.6元。
被告欣维佳公司辩称,电梯属于雷克萨斯公司所有,由于该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未进行恰当处理,导致事故发生。雷克萨斯公司应承担不低于50%的责任;在电梯故障的情况下,原告驾驶员发现电梯门打开后,在不确定恢复正常的情况下,不应将汽车驶出电梯,故对事故也应承担次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雷克萨斯公司辩称,欣维佳公司是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故障是其平时维护不到位所致;本事故发生是其维修工操作行为所致;欣维佳公司在接故障维修电话后,仅派一名修理工到场修理,违反双方关于指派两名维修工的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0日下午15时许,原告宝达公司员工驾驶客户车辆苏J×××××到雷克萨斯公司进行做漆。车辆进入电梯后,电梯发生故障,电梯门打不开,雷克萨斯工作人员蔡娟遂电话联系电梯维保单位欣维佳公司,申请维修。欣维佳派维修工孙金有到现场进行维修。孙金有未与雷克萨斯报修人员或电梯管理人员联系,直接到电梯顶部操作间进行维修。电梯下降至一楼后,电梯门打开,电梯内宝达公司员工以为电梯已经正常,将案涉车辆驶出电梯,在离开电梯前,孙金有在不知电梯内车辆正在驶出的情况下,操作电梯上行,致车辆车尾顶部与电梯上沿碰撞损坏。蔡娟向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新城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员现场处警,并作出情况登记,在警情基本情况及处置结果中载明:“蔡娟报称今天下午4时许,路虎4S店员工驾驶苏J×××××(路虎揽胜运动)轿车从雷克萨斯4S店东侧电梯上楼,进电梯后电梯门打不开出现故障,后联系电梯维保人员孙金有至现场维修,维修过程中,张传振发现电梯门打开时将车开出,但孙金有在操作电梯上升,后造成车辆被夹在电梯门口”。各方案涉人员签名认可。
另查明,案涉车辆苏J×××××为路虎揽胜运动款,损失前行驶里程2104公里,系盐城市华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在宝达公司进行正常维保。车辆损坏后,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宝达公司赔偿车主同款新车一辆,并履行完毕。案涉电梯归雷克萨斯所有,欣维佳公司系电梯维保单位。2017年10月19日,雷克萨斯公司与欣维佳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其中约定接电梯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宝达公司、欣维佳公司分别申请,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5日两次委托江苏东诚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坏前后的市场价值、修复费用、因损坏修理贬值损失等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2日收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江苏)东诚亿(2019)咨评字第047号评估意见书,认定价格咨询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7月10日;案涉车辆损坏前价值89.83万元;损坏后未修复前的价值66.21万元;修复费用14.54万元;因损失修理引起贬损为9.08万元;综合测算确定月贬值率在0.6%至1%之间。
2019年11月12日双方同意对案涉车辆由原告处置,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11月12日计16个月,按鉴定月贬值率0.8%计算,贬损值约为11.5万元。
本院认为,案涉车辆受电梯上升发生碰撞损坏,系多种因素混合所致。现原告已向车主予以了赔偿,对其应由侵权人承担的部分享有追偿权。1、欣维佳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在发生电梯故障报修后,未按约派两名专业人员到场作业维修;到场的一名维修人员未与报修人员或电梯管理员取得联系,未能掌握电梯故障及所困人员车辆的实际状况,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被困人员提出电梯维修时的配合要求,自行维修操作,致电梯在开门状态下仍出现上行,对车辆损坏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70%;2、雷克萨斯公司作为电梯所有人,在知道电梯故障和人车被困,且发出报修通知后,应派员在现场监督相关情况,被困人员驾车驶离电梯时,未对安全环境进行观察,也未阻止被困人员在电梯未修复前驾车驶离电梯,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酌定为20%。;3、宝达公司工作人员在未接到电梯故障已经排除或未得到维修人员同意驾车离开电梯的通知的情况下,驶离电梯行为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酌定为10%;4、关于损失计算:宝达公司赔偿车主同款新车,对超出实际损失多赔偿的部分应由宝达公司自行承担;对事故发生后,车辆停滞期间的贬值损失。鉴于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贬损按各自责任比例分担较为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欣维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45840元;
二、被告盐城东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70240元;
三、驳回原告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1元,鉴定费19800元,合计27431元,由原告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811元,被告盐城欣维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360元,被告盐城东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杨永高
人民陪审员 江 勤
人民陪审员 郑长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晶晶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