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2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欣维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38号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福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龚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东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祖,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盐城欣维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东昌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东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欣维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欣维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李如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东祥
书 记 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