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7636号 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城东村(原红旗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703560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627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441967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4元,减半收取计3572元,由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