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华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民初21号 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铜矿2号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55552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会计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00元,由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