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81民初20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德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铜矿2号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5555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退回原告***6,300元,由原告***负担6,3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