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81民初20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德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铜矿2号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5555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退回原告***6,300元,由原告***负担6,3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