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抚州市煜妮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002民初6356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抚州市煜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八线以北、见贤路以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96YA8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8703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州市煜妮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4元减半收取计1560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