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002民初6356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抚州市煜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八线以北、见贤路以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96YA8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8703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州市煜妮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4元减半收取计1560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