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抚州信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1697号
原告:抚州信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83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61HBQ22。
法定代表人:陈双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87039X。
法定代表人:汪家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抚州信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抚州信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抚州信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信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0元减半收取5840元,由原告抚州信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欢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蕴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