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5852号之三
申请人: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4586636XA。
法定代表人:滕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2,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2533122X2。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甘0902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账号为×××的账户的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生琳
人民陪审员 桑菊兰
人民陪审员 于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乔
书记员 史玉红